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誉明翔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耿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 被执行人:宋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2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1日以安次区人民法院(2021)冀1002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艳英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冀(2016)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04995)房产,且上述房产在申请执行人处办理了抵押手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宋艳英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冀(2016)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04995)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宁学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