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燕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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