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减半收取计116元,由魏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继东 书记员 李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