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减半收取计116元,由魏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继东 书记员 李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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