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中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HAYN662。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科达林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HGEG35L。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贞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申请人:黎平权寨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372860408。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法定代表人:杨正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申请人:杨正雍,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申请人:杨贞好,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申请人:杨贞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申请人:杨贞权,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申请人:常政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中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科达林石料有限公司、黎平权寨砂石有限公司、杨正雍、杨贞好、杨贞美、杨贞权、常政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中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陈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法院:在保全金额为1310872.86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七被告贵州科达林石料有限公司、黎平权寨砂石有限公司、杨正雍、杨贞好、杨贞美、杨贞权、常政桃的银行账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保全金额为1310872.86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科达林石料有限公司、黎平权寨砂石有限公司、杨正雍、杨贞好、杨贞美、杨贞权、常政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0872.8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再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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