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东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8号金花新都汇29幢3单元23层3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0734001016。
法定代表人:傅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马运路248号3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21686496R。
法定代表人:赵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峰,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3层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前,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昕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保山长山顺风尚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九龙名居商网房九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东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保山长山顺风尚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东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西安东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勇斌
审判员 王芸琪
审判员 李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