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长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张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恒拓装饰)。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长浩与被执行人张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苏038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忠华有保险费用收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忠华的保险费用收入72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聂礼强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孙先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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