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土地局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534160523。 法定代表人:宋得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 负责人:王凯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拖车、吊车费用4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9日李楷杰驾驶原告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号大型汽车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G98与夏某某驾驶鲁V×××××号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楷杰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2020年9月25日,原告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对自有车辆豫P×××××号大型汽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依据《保险法》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电子保单)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扶沟县鑫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红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锦华 书 记 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