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1与被告刘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1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