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礼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高雄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礼云与被执行高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由被执行人高雄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唐礼云借款本金1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礼云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雄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唐礼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17日至8月20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雄荣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当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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