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镇新北峰村370号。
被告:张香玉,女,****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被告:肃宁县兴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清园街北街,法定代表人:宋劲泊。
审理经过
张腾与张香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腾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3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