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凤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171805348U。 法定代表人:兰会,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凤仙与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凤仙自愿撤销对(2021)豫04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同意法院对此执行案即(2021)豫0403执1468号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03执1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柴彦华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