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尚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1143室E座。 法定代表人:高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尚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伟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文俊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尚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尚伟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20)办字第166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陈某、方某找到张某、高龙合作,张某遂投入部分资金,尚伟公司法人变更为高龙。陈某、方某同时以XX公司及尚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且经营混乱。张某、高龙不清楚尚伟公司经营情况及人员构成。张文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涉案仲裁直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工资,明显不妥。同时涉案仲裁不应采用集体诉讼方式进行。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张文俊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尚伟公司提出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认为XX公司股东陈某、方某同时以XX公司及尚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且经营混乱。张某、高龙作为后续投资合作者,并不清楚尚伟公司经营情况及人员构成,且张文俊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涉案仲裁直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工资,明显不妥。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的情形。且关于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张文俊提供了钉钉考勤图、考勤表、考勤月度汇总、微信聊天记录及房屋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予以证明,其作为普通员工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尚伟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XX公司股东陈某、方某同时以XX公司及尚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且经营混乱,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存疑。根据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尚伟公司应对其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尚伟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尚伟公司所称张某、高龙作为后续投资合作者不清楚尚伟公司经营情况及人员构成的抗辩理由系公司股东、管理者之间的内部问题,尚不足以据此否认双方劳动关系。至于涉案仲裁采用集体诉讼合法性的问题,鉴于本案仲裁所涉劳动者共10人且均为尚伟公司员工,亦同时段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尚伟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故仲裁委的审理方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申请人尚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尚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20)办字第166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尚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陆宇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秀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