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昌金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沙河村**组。
法定代表人:尹作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四通物资贸易有限公,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城关镇南村槽子地地。
法定代表人:鲁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昌金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四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镇宁自治县四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945.7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3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