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该行职工,现住庆阳市。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号大众牌途观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10.7万元。申请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车牌号为×××号大众牌途观汽车,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055元,暂由申请人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