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告:刘伦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第三人:张叁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建忠与被告刘伦贵、第三人张叁叁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段建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建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段建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