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莫某某,女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莫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8.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