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系公司职工。
被告: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某、周某、王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