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告:马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路平房*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单淑华与马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8日做出的(2020)辽132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