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部分案款10000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新3122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