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平,男,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6年3月18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8月16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进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谭某,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长治市恒大地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11147-5。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东和乡。

审理经过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长治市恒大地板有限公司、被告人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单位长治市恒大地板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100万元;二、被告人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和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是长治市恒大地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不应承担直接法律责任;检察院补充起诉的6007970元系苏凯等人适用,其对该钱款的使用及去向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已返还受害人300余万元且有其他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和平及被告单位长治市恒大地板有限公司向255名受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240670元,偿还本金及利息193405元。但经过计算,原审判决中所列的被害人总人数超过255人,并存在部分被害人重复计算的情况。此外,综合报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被告人和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金额及已返还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金额与原审认定的数额不一致。因此,本案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本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已偿还的金额及被害人情况等相关事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沁萍 审判员  刘冠晋 审判员  史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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