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海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被执行人:段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海锋与被执行人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099.6元,承担执行费156元,共计1725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255.6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磊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茜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