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矿务局物资供应公司退休工人,住海南省三亚市陵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立国与被上诉人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立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