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晓辉,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5222466730371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文,****年**月**日出生,该联社职工,中共党员,现住突泉县。
身份证号:×××。
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林鹰,职务:经理
被告:刘华志,男,汉族,现住突泉县突泉镇内。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突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