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成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媛,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滕隆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夏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成双因与被申请人滕隆荣、夏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滕隆荣、夏琴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