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志华,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杨振宇,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志华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振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号楼××单元××室,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申请人刘志华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华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杨振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号楼××单元××室,权证号为兵(201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刘志华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