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成卓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成卓酒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缴纳13920.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互联网银行无存款。
请求情况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王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