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卜里坪街道御景湾3栋2单元205号。
负责人:王从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臻,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礼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礼云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4301130030000000266)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至202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本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礼云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新宁县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