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再审人王苏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汾市。
被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董事长。
原审被告:蒲县龙腾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县黑龙关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原告被告:杜国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
原审被告:临汾融安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北门外28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慧丰。
原审被告:郭慧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原审被告:王建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朝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晋100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蒲县龙腾煤焦有限公司、杜国清、王建国、临汾融安煤焦有限公司、郭慧丰、王建丽、刘朝萍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王苏峰的再审申请应中止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审查王苏峰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