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宜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晨光,公司员工。
被告:荆海滨,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宜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海滨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宜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宜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泉市宜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