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陈秋喜,系该联合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德,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县博爱社会福利院,住所地: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朱昕欢,系该福利院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露,宗教名称陈圆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庆云观)。

审理经过

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以下简称“公益联合会”)与被告茶陵县博爱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博爱福利院”)、陈圆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益联合会法定代表人陈秋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德,被告博爱福利院法定代表人朱昕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攀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圆火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在本案宣判前以原、被告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30元,减半收取29,665元,由原告茶陵县博爱公益联合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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