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朱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杏诉被告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国平归还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24日被告朱国平向原告张小杏借款16000元(生意周转),之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该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朱国平未出庭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09年12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小杏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此据朱国平2009.12.24.”的借条,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16000元支付给被告。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拖欠未还。现原告以被告一直拖欠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国平向原告张小杏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张小杏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朱国平应按约定还款。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法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在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后,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因多次寻找被告还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杏借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朱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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