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磊,男,****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
被申请人:叶有龙,男,****年**月**日出生,住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叶有龙于2020年8月3日以黄山区北海北路市政修理厂综合楼西302室抵押,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用于维修其新明乡三合村厂房,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借期已到期,申请人虽催要,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所欠借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叶有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王磊借款100000元。
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叶有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