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义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志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义胜因与被上诉人纪志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郝义胜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郝义胜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郝义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