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新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党瑞峰,男,46岁左右,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党新荣与被告党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党新荣于2021年8月6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已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新荣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新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党新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