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鸿成杰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南省。 经营者:尹艳芳。 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鸿成杰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震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鸿成杰建材商行支付尚欠货款2808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鸿成杰建材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321.2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进行现场外调,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春光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口亿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鸿成杰建材商行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宝军 审判员  苏 超 审判员  谭华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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