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石屑斗107号。
经营者:王赟玉,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路家景星城*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严旭辉,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魏立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魏立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禹越镇磊缘堡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魏立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106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建福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