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某,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与被告雷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雷某支付贷款本息82649.58元(包括本金80910.42元、利息1678.88元、罚息60.28元);2.支付逾期保费1704.46元;3.支付违约金95235.71元(84354.04元×0.001×1129天=95235.71元),并继续承担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雷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雁滩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雷某在光大银行贷款83000.00元,雷某(投保人)就该笔借款以光大银行为被保险人在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处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该保单特别约定,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赔偿后,雷某需向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雷某仍未向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违约,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2017年4月22日,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向光大银行理赔本息82649.58元。理赔后,雷某未依约向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偿还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雷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借据、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代偿债务通知书、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雷某在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光大银行为被保险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91783.36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为1.88%,每月保险费为1725.54元。2016年11月30日,雷某与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83000.00元,借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75%上浮40%执行,本合同项下的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6.65%,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雷某发放借款830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自2017年1月30日始,雷某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22日,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理赔本息82649.58元。雷某欠付保险费1704.46元。理赔后,光大银行将对雷某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向雷某追偿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雷某未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光大银行偿还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保险人)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险责任,即向光大银行(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雷某(投保人)应当向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保险人)支付代偿的理赔款和未付保费,雷某(投保人)未按期向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保险人)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显失公平,并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故对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8000.00元。
综上,对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雷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支付保险理赔款82649.58元、逾期保费1704.46元、违约金8000.00元,合计92354.04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00元(已预交),公告费560.00元,合计4452.00元,由人保财险甘肃营业部负担1900.00元,由雷某负担2552.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理赔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玉生
审 判 员 李新艳
审 判 员 崔振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