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李连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十二中南站学校教师,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国祥与被告李连锁、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祥,被告李连锁、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国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3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出于亲属关系,无息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截至目前,二被告并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连锁、魏红辩称,认可原告提交的4万元转账记录,当时被告买房差7万元,被告并未提出向原告借款,是给被告姐姐李连英打电话借款,李连英说给被告转3万元,另外4万元找被告妹妹李连红转,但实际转款的是妹夫,即原告。但这7万元被告已经偿还了李连英和李连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连锁与魏红系夫妻关系。李连锁之妹李连红与韩国祥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2月23日登记离婚。
2015年12月13日,李连锁因购房借款,韩国祥向魏红转账出借4万元。2016年4月26日,李连锁向李连红偿还4万元。在庭审中,李连锁、魏红陈述其还款时并不知道韩国祥与李连红已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韩国祥在与李连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连锁、魏红出借4万元,在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以其个人名义出借的情况下,韩国祥出借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方式或李连锁、魏红还款时知晓韩国祥与李连红已离婚,李连锁向李连红转账还款4万元的行为应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韩国祥要求李连锁、魏红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韩国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韩国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