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韦坚,局长。
被执行人: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的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与潘某申请执行罚款决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及梧交罚〔2020〕2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于2021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所有的坐落于梧州市的房屋,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有银行抵押,暂无处置价值;另于2021年8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736.25元,扣除执行费500元,余款1236.25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