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周春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津市。

被告: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夭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夭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882099881943C。

法定代表人:侯天才,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帆,山西津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春军与被告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东夭头村民委员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29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村民,在村里又名周军,2016年原告为被告拉土、拉垃圾,时任村委会主任吕彦堂以村委会名义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共计2299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明原告周春军与周军系同一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缺乏形式要件。原告周春军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春军的起诉。原告可在补强证据后另行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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