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洪卫,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温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温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拘留,于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洪卫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洪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樊洪卫到北京市顺义区,撬锁进入庞某(女,35岁,甘肃省人)暂住处内盗窃。 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樊洪卫到北京市顺义区,撬锁进入李某(男,54岁,河南省人)暂住处内盗窃。 被告人樊洪卫于2020年12月17日被民警抓获。
被告辩称
被告人樊洪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系犯罪未遂,量刑建议过重。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庞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樊洪卫的供述,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鉴定意见、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劣迹材料,工作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洪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樊洪卫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洪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洪卫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洪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洪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朱郡臣 书 记 员 杨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