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欢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月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仁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欢林因与被申请人邓月娥、陈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朱欢林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向被申请人出借的借款本金为307500元,二审法院未采信,明显不合理。二审判决遗漏了2019年2月5日之前的利息。陈仁杰没有上诉,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二审对其改判明显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的金额及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查,申请人主张借款本金金额的主要证据是两张案涉借条,虽然两张借条载有“今借到朱欢林380000元”的金额,但其在原审诉讼中陈述:至2019年2月4日结算,邓月娥尚欠借款本金为307500元、除去已还的利息,尚欠利息72500元,共计380000元,故由邓月娥出具了上述两借条。同时,申请人在原一、二审诉讼中对部分出借资金的实际给付情况说法不一,前后相互矛盾,且双方对重新出具借条的原因也各执一词。根据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则,因申请人对尚欠借款本金确为307500元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二审以被申请人邓月娥、陈仁杰在一审中自认的数额215000元认定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关于计算利息的起算点是否存在问题。因申请人对出具借条之前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情况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申请人也存有异议,故原审认定利息的起算点为重新出具借条的次日即2019年2月5日也无不当。关于陈仁杰没有上诉二审对其改判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因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邓月娥,陈仁杰并非实际借款人仅为债务加入人,陈仁杰虽没上诉,但因真实债务人即实际借款人邓月娥提起了上诉,二审的改判并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其判决结果必然对债务加入人陈仁杰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欢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欢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吴建华 审判员 禹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建基 书记员孙宇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