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金光敏,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云032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光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4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金光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光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光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光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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