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塔拉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1号11栋101-117。
法定代表人:王淑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震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2号。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红,该公司商品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微,该公司淑女业种副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塔拉夏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商锦州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塔拉夏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