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申请人:淮安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路淮海第一城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审理经过
申请人嵇某某与被申请人淮安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嵇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嵇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