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孙国朋,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强与被告孙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建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高 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富筱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