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月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崔晋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魏月生与被告崔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月生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晋文的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月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月生撤回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志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姣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