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梓与被执行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11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0年10月18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0月19日查封了该房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342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周国靖 审判员 莫端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