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生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罗祖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玉与被告罗祖彬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生玉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生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生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