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号。 被执行人同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街道孙镇渭南农业学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米家巷*号。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西段*号。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田某某、同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32338.6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473元、执行费188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正才